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环城东路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龙晖,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珍,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附45号华坤发展大厦18层整层号(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锦,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正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绍东,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茂,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风城街道正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泽,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17栋1号。
法定代表人:姜继腾,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天柱县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农贸二街。
法定代表人:刘放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天柱县人民政府、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天柱县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于2022年3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再审申请目的已经实现,特请求撤回该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朝辉
审 判 员 孙晓光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东一
书 记 员 罗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