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异25号
异议申请人: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61037982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标准厂房1号楼5层附3号。
法定代表人:穆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503391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1号创艺·时代主城3单元16层2号(新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环城东路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龙晖,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黔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执77号。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8日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1年9月21日,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标的的全部债权及其衍生债权转让给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且将债权转让事实采取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形式告知债务人并进行催收。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认可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确认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让了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黔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证据真实、充分,能够证明其继受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债权的合法性。故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贵州汇金创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执7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冉定飞
审 判 员 陆小平
审 判 员 罗安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石修华
书 记 员 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