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天柱县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街道环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天柱县林业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再审申请目的已经实现,特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