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5财保1号
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南壕堑镇B区天成园小区2号楼4单元101。
法定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劳务人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60室。
法定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位于尚义县八道沟镇旱海子村属于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A17-18别墅D楼建筑工程价值2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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