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尚义县交通运输局与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08民初748号
原告尚义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伟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义县交通运输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义县交通运输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鉴定费345400元,共计352300元,由原告尚义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 判 长  侯志星 审 判 员  原汝峰 人民陪审员  赵燕飞
书 记 员  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