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1519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城内。
原告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告***、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GE83**的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0元,由张家口市卓越建筑设备租赁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