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执1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青华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辽阳市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彬,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仲裁字第114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市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总对总查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等财产。此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辽仲裁字第11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张 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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