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鑫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杨永保诉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白民初字第0393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王家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