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鑫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白民初字第03934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工,住建平县。 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王家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盘锦方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