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5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磐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信智泰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磐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磐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信智泰合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459.5元。
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