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光县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3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申请人:东光县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兰海,经理。
被申请人:东光县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冯庆春,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光县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光县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东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