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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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执异18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人阚惠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立宁,男,1970年10月3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丽,女,1978年5月9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负责人程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新生。被执行人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新生。被执行人阜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阜新市镕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改树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蔺新生,男。被执行人苏立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阜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市镕德物资有限公司、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蔺新生、苏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阜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市镕德物资有限公司、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蔺新生、苏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将其对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阜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市镕德物资有限公司、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蔺新生、苏立伟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书面认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取得该债权。上述事实有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邱际德审判员卜祥丽审判员周石虎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