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
负责人:阚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清路**
法定代表人:蔺新生。
被执行人: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蔺新生。
被执行人:阜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清路南iv>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执行人:阜新市镕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海州矿红树1-1010iv>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
被执行人: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开3路南西。
法定代表人:改树光。
被执行人:蔺新生,男,1967年2月27日生,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7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以下简称阜新中行)与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阜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市镕德物资有限公司、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蔺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向各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1.5亿元借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案在执行期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9)辽09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9年7月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所有债权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其对被执行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阜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市镕德物资有限公司、阜新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蔺新生、***等的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辽09执3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2019年11月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2017)辽0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决定恢复执行。
经本院核实,主债务人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1处、房产(厂房)3处。2020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递交《评估拍卖申请书》,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的26处土地、房产评估拍卖。除未能提交房地产产权证照外,亦未作出流拍即接收抵债的承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抵押的4处土地和房产外,其余要评估的房地产与另案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工街支行诉被告阜新永生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永佳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案查封的房产相关联,需厘清法律关系后再行处置。
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和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请求评估的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9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井昌
审判员  孙晓滨
审判员  苏贺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