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

哈尔滨石油学院与***、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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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1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石油学院(原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峰,***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玄兆甲,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石油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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