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

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黑龙江省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75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玄兆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海***基层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25日变更为黑龙江省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海***基层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海***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6元、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于威
代理审判员杨艺
代理审判员颜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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