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

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与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第1359号
原告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孙庄村。
负责人***,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玄兆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诉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877.5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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