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

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新华街39号。
负责人:刘君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林,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玄兆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辽宁龙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馨怡家园二号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付双燕,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75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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