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

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河北鑫联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270号之一
申请人: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武邑县106国道和104省道岔道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46881414Y。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鑫联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团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799702609。
法定代表人:马广军。
申请人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鑫联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依法受理。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申请人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鑫联盛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金额180000元,或仅限被申请人河北鑫联盛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车辆、土地、房产),保全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以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函案号:(2020)衡水昊达财保字第02300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鑫联盛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金额180000元,或仅限被申请人河北鑫联盛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车辆、土地、房产),保全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