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

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与武邑县肖桥头镇桥头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三初字第335号
原告: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武邑县肖桥头镇桥头中学。
负责人:葛保民,职务:校长。
原告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诉被告武邑县肖桥头镇桥头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4元,减半收取3392元由原告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俊领
审 判 员  贾颜军
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