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

***与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邑县第三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武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晓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颉永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