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保176号
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申请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科,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XXXX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根据(2017)川01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的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
三、查封被申请人***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平昌县的房产共计12处。
四、查封被申请人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巴中市平昌县。
五、查封被申请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巴中市平昌县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资阳市安岳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查封被申请人***科名下位于武侯区的房屋,位于武侯区。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高新区的房屋、位于武侯区。
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共计限额为3500万元。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