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保17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申请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科,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根据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川01民初929号民事裁定及(2017)川01执保17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巴中市平昌县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资阳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巴中市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7)川01民初92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资阳市安岳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巴中市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