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王坤武与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301民初8073号
原告:王坤武,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大学本科,贵州搏精科技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益,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丰都办丰都村**组**号。
负责人:徐盛昌,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湖路**号**号楼**区**室室。
法定代表人:郁景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昌,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大学本科,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坤武与被告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夏玥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坤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益,被告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徐盛昌暨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王坤武以其与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坤武以其与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瑞桥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坤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2元,减半收取5926元,由王坤武承担。
审判员 夏 玥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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