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81民初279号
原告:闫铭,1980年8月21日,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四平友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海明,吉林市人。
原告闫铭与被告四平友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张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闫铭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铭提出撤诉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00元,退还原告闫铭。
审判员 卢伟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