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26民初2031号
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林,男。
被告:祁东永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九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东永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九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按照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时提供的地址向原告方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告: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未到庭的任何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362元,减半收取14681元,由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湘祁
人民陪审员 肖云龙
人民陪审员 陈 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兰芳
书 记 员 杨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