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3民初154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敬皓,男,汉族,1993年6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本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土家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镇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