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雄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3民初154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敬皓,男,汉族,1993年6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本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土家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镇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