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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江新法执字第167-1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法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书,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0950.4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859元。因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设备、成品、半成品。按本院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设备拍卖款分配方案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成品、半成品拍卖款的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配的款项合共43113.61元,未清偿款项1425695.85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余下的欠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余下的欠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