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913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沛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原告***诉被告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强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