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芦劳人仲案字(2021)第10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775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 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齐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