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205号
原告:四川隆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护家镇街村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2JH60。
法定代表人:张辉金,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古蔺牛郎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顺秋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BGN08。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原告四川隆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古蔺牛郎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隆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隆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