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阿勒腾肯特-沙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MA77582D4K。
法定代表人:何秀菊,该公司总理经。
委托代理人:黄保英,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独克公路三公里半规划**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91940749。
法定代表人:江永开,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4003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80,000元,执行费2,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证券、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2020年4月16日本院前往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奎屯市房管局、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查询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在奎屯市的不动产信息登记。经上述三处不动产管理中心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永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目前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代理人杨东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谈话结果,本院依法采取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新4003执2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奎屯顺银棉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宋 全
审 判 员 王德云
审 判 员 王 鑫
二 ○ 二 ○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杨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