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3民初761号
原告:**进,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新疆奎屯垦区奎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艳,新疆奎屯垦区奎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阿乐腾肯特-沙湾街**。
法定代表人:何秀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英,新疆同泽(奎屯)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进与被告新疆睿中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进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原告**进已预交),由原告**进负担。
审判员 敬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美懿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