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381执恢431号
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及利息。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现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