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财、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财,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姚少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肖杰,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52616356T。
法定代表人:傅文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财申请执行***、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许富宝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根超
书 记 员 杜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