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稳、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执51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稳,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1218145X,住包头市青山区
幸福路九号街坊八栋11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30199552616356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傅文景。
关于申请执行人**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和兴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4
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6505007
880100000017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284.76元。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
银行650500788010000001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9061.31元
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