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996号
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A栋3层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8号办公楼栋16层505室。
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4元,由原告湖北旭日康景陶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