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2执674号
申请人: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承启路以南、纵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05093745。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精河县进出口贸易园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328750112N。
法定代表人:崔小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2020)新2722执6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依据(2019)新27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1671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受执行期限的2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精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巴依仁·达拉审判员乔龙巴特审判员何玉忠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阿尔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