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050937451-1。
法定代表人:李宁,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奎屯市,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8XX****XX。
被执行人:精河县楚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精河县工业园区上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313446038G。
法定代表人:马伟,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现住精河县,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8XX****XX
申请执行人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精河县楚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新272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72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巴依仁·达拉
审 判 员 乔龙 巴特
审 判 员 姜 卫 营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特尼 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