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民终1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启路以南,纵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苏市路通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伊公路南沥青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燕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市路通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1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淑 桂
审 判 员 马桂兰
审 判 员 张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慧杰
书 记 员 朱**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