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承启路**。

法定代表人:李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新疆杰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承启路以南、纵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发江,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杨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