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7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孟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关于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7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帅偿还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额6864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1490元由李帅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标的1490元,其余执行标的68642元李帅已执行,执行费952元李帅已交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2022)甘1027民初392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