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7执保2号
申请保全人: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豪庭春天3号写字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孟丽娟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18日申请保全人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7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7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冻结**在镇原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款68642元已保全完毕,申请费706元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院认为,(2022)甘1027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诉讼保全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2022)甘1027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