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7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川沙路南侧金帛山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王紫青
被执行人: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豪庭春天**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孟丽娟
被执行人:贾满红,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
关于**与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甘肃德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满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甘肃德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满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满红支付**工程款201910元,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甘肃德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贾满红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共计206410元,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交纳83998.25元,甘肃德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117911.75元,并扣划贾满红诉讼费、执行费7496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3122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