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6民初3300号
原告:***,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
被告: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南庄组住宅小区西3排7号
法定代表人:孟丽娟,任总经理。
被告:***,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
被告:邓长岐,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德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长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保全费330元,合计881元,减半收取440.50元,退付***440.50元。
审判员 郭军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谈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