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保97号
原告: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淄博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