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235号
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747024XE。
法定代表人:岳维福,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655824XN。
法定代表人:刘晓月,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金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沣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BLUX11。
法定代表人:常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金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