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191号之一
原告: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经理。
被告: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王庆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3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363元,由原告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