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510号
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王庆光,经理。
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6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