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伊宁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执8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
法定代表人:朴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园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伊宁县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克依木·卡米里,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名下×××号、×××号、新F5M27号、×××号、×××号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3006030009200029862号工商银行账户、30105001040004782号农业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402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闵哈鲁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伊犁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 克 力  克  · 伊 力
审判员           李 亚 军
审判员     阿力  木江·加帕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米也沙尔·白合地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