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3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韬,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
法定代表人:朴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亮,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需再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章琼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曾玉
书 记 员 裘思涵